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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4 20: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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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河南省平顶山市 联通
关于3起涉疫违法案件依法处理情况的
通 报
当前,我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防疫工作中,社会各界自觉履行“四方责任”,广大城乡居民主动配合,为疫情防控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员只顾个人利益、个人方便,拒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和扩散风险,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大局。太康县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各类涉疫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处理。现将近期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司某君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城关镇居民司某君在明知本人系确诊病例同时空接触人员后,违反太康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规定,未按要求报备及居家隔离,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且4月1日至2日未参加全员核酸检测。4月3日司某君核酸检测初筛呈阳性,致30余人被确定为密接、次密接者,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4月4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司某君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2.叶某林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毛庄镇某超市业主叶某林,违反太康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规定,擅自营业,在3月22日至4月2日期间到多个社区、村庄送货。4月2日叶某林核酸检测初筛呈阳性,致80余人被确定为密接、次密接者,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4月4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对叶某林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3.王某英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城郊乡某农贸市场摊主王某英,违反太康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规定,于3月22日至4月1日期间仅参加1次核酸检测,未按要求参加每日全员核酸检测。4月3日王某英核酸检测初筛呈阳性。4月4日,太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对王某英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群众应主动配合防疫工作,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违反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太康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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