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农场、原种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淮阳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6日
淮阳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文件精神,确保淮阳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周口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2018〕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引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内生发展动力”的工作部署,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产权保障。 二、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统领、部门承担、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以乡镇为单位,以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利用信息化技术,叠加整合获得的房屋权籍信息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主要原则 农村房屋数量庞大、状况复杂,并且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利益,依照下列原则,做好各项工作安排: 依法依规,便民高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以便民、利民、护民为出发点,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承接前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籍调查成果,衔接房屋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乡镇国土所、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实事求是,全面覆盖。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权籍调查,确保权籍调查信息符合规定并与实地相一致。工作覆盖全县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确保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 统筹安排,急用优先。统筹计划整体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优先做好深化农村改革和社会急需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安排,保障改革要求,满足社会需求。 承前启后,确保稳定。承接前期权籍调查成果,简化本次工作内容,衔接房屋土地信息,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采取切合实际的权籍调查方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科学创新,适应需求。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成果质量和科技含量,提升管理水平,适应农村改革需求。 四、目标任务 以乡镇为单位,以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依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登记发证。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纳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 (一)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 主要任务:在核实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对其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权籍调查,提交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表、册、图、数等权籍调查成果。新增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调查要求: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进行权属调查;同时,对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采用合规有效的测量方法,施测界址、计算面积,并制作成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复杂的,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要求,确定需要实施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对象。新增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应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 (二)权籍信息叠加整合 主要任务:采用信息化手段,将调查获得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成果与已完成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叠加整合,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为不动产登记奠定基础。 整合要求: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信息,形成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依托。 (三)依法依规实施登记 主要任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托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施不动产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登记结果,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所需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提供。登记资料应扫描入库并与权籍信息和登记信息挂接,形成完整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三)建设城乡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在农村地籍调查登记发证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统筹加强农村房地一体化管理。 五、实施步骤 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造条件。 2018年7月底前,做好工作调研、筹备以及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全县不动产登记系统业务骨干进行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印发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手册,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理解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大意义,并支持和配合登记工作。2018年8月底前,在全县范围内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乡镇,作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试点,实现“试点先行、以点带面”,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全面开展工作。2020年,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六、保障措施 (一) 组织保障。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宅基地、房屋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各乡镇对房屋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和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县房改办负责提供原已确权登记房产相关资料档案,做好房屋调查技术指导,参与登记发证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纠纷调处工作。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资料,保证农村房屋的权属来源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组织不力、推进缓慢的乡镇和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二)经费保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三)发挥基层作用。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乡镇国土所和村委会作用,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并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村、组协助技术单位调查、统一申请登记,开展纠纷调解和维稳等方面工作。各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建立宅基地和房屋争议调解机制,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纠纷,及时化解不动产权属争议,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严禁借机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通过登记合法化。 (四)建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通报制度。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乡镇要于每月23日前上报月工作进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数据后,根据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乡镇进行重点督导。 (五)技术保障。以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省级专项工作“控制测量”建立的全省统一控制网为基础,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要求建立的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保障测量成果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