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农场、原种场,县政府有关部门: 《淮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8日 淮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安置政策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周政〔2011〕26号)《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周政〔2012〕64号)《周口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周政办〔2017〕36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周政〔2017〕36号)。 二、征收主体 淮阳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县政府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3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公布,作为候选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协商、投票或随机抽取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区域内的房屋和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评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并出具协商选定意见。 四、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在房屋征收实施前,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对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一)合法宅基地和房屋产权面积的认定 每户最大按0.25亩认定合法宅基地面积并享受安置;宅基地与责任田挂钩的,公示认定后享受安置,责任田土地同时增减补偿;根据“一户一子一宅”原则,一户多房的,只能认定一处为合法宅基地;且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如果被征收户宅基地面积达到两户及以上,并且除被征收宅基地外还有其它宅基地的,不予分户;如果被征收户要求对此处宅基地进行分户的,必须对其它非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否则不予分户。 单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标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乘以1.44的容积率,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合法宅基地面积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一户一子一宅”的原则认定并出具证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在核实认定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核实,对核实认定的“一户一子一宅”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因弄虚作假造成认定不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补偿安置的方式与标准
采取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由村民自主选择。 1.村民住宅货币安置
合法宅基地上容积率不大于1.44的房屋,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评估金额上浮5%进行补偿。
合法宅基地上容积率超出1.44的房屋,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认定的实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货币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2200元/平方米。 合法宅基地上实有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1.44的,其实有建筑面积与合法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020元的货币安置补贴,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 临时安置费:按每户每月800元,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2.村民住宅实物安置 实物安置地点:文正社区和建业南花园社区。
房屋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 实物安置面积为认定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乘以1.44的容积率(空白宅基地除外)。 合法宅基地上实有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1.44的,其实有建筑面积与合法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实行实物安置时,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容积率超出1.44以外的建筑面积,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 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为900元/平方米(包含首次房屋维修基金65元/平方米),被征收人的房屋与安置房各计各价,分别结清。每户安置房超购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购置;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置。 房屋征收公告下发前,被征收人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或家庭主要成员残疾、生活特别困难,且实物安置面积(合法宅基地面积乘以1.44容积率)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进行房屋置换,不补差价。实物安置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可置换接近面积的户型,安置房超购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免收增加面积款,超过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照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价格购置;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置。 安置房位置的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办法:先搬迁者优先选择的办法;交款先后顺序的办法;同等条件下采取抓阄的办法。 临时安置费:按每户每月800元,实施单位每6个月发放一次。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按照合法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选择期房的,发放两次搬迁费。 3.工业企业、养殖场、仓储、办公用房及学校的补偿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合法工业企业、养殖场、仓储、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政策性补助: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0%另外给予补助。
搬迁补助:工业企业、仓储用房按照其评估价的10%给予补助;办公用房及学校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8元/平方米。
停产停业补偿:商业、服务性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业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3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偿。工业企业,根据其纳税证明,结合停产前3年的平均利润值,给予6个月的利润损失补偿。 养殖户经营损失:根据养殖规模,结合养殖市场情况,计算损失进行补偿。
4.合法空白宅基地补偿 每处合法空白宅基地(最大不超过0.25亩),可以按有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安置房面积折半在文正社区和建业南花园社区以每平方米900元的价格购买1套安置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亩10万元给予补偿。 5.其它补助和补偿
(1)高龄人群补助:项目区内年满70周岁且户口在本村(社区)的居民,按时签订协议的,过渡期间发放老年生活补贴,年满70周岁每人每月100元;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200元。由村民委员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并签字盖章。 (2)构筑物及附属物、简易棚、简易钢结构、门楼、室外楼梯等简易类建筑按照现状进行建筑结构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不享受其它补助和奖励。
(3)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结合市场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6.奖励 (1)搬迁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5000元。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面积,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前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搬迁期限后二分之一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2)组团奖励:在每个征收项目区域内,一个村民组为一个组团;在规定的奖励期内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万元;超过期限,不予奖励。
7.半拆户和半拆户要求全部拆除的,除只征收配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外,其它补偿政策同全拆户。安置面积小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的,只享受货币安置。 半拆户此处剩余合法产权面积如再次被征收时可继续享受安置补偿政策。安置面积小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只享受货币安置的,此处剩余合法产权面积如再次被征收时,愿意全部实行实物安置的,将原货币补偿款与再次征收补偿款相互补齐差价后,可按照全拆户的实物安置政策执行。 不符合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认定的房屋仅需拆除部分的,只按评估价补偿,不享受其他补助和奖励。 8.对征收户的补偿,村民选择一部分安置房,一部分补偿款的,但选择安置房的需先按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安置,不足部分再按容积率差额面积安置。临时安置费按实物安置对待。 9.宅基地地价补偿:征收户0.25亩以内(含)合法宅基地已享受房屋征收补偿的不再给予地价补偿,0.25亩以外的按区片地价补偿。 六、对"两违"建设的处置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要认真甄别,严格把关,凡属“两违”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不予补偿。该违法行为由宗地项目指挥部组织县监察、国土、住建、城管综合执法及辖区乡镇政府负责认定。 七、其他事项 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登记确认表,对征收房屋合法性、面积、手续、补偿金额、奖励金额等事项实行“五签字”予以确认,签字人员分别为:征收人、被征收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乡镇负责人、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人。 八、适用范围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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