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淮阳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区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在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生产烟花爆竹原材料)。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各乡(镇、场)、产业集聚区,区直各单位、企业要根据《淮阳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禁燃禁放措施,形成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强大合力。
四、宾馆、饭店和提供婚丧嫁娶服务的经营单位,必须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六、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九、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淮阳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