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通镇张大庄村人,我的父亲名叫张理勤,现年74岁,于10月21日下午因胃癌晚期永远离开了我们。我的父亲虽死于病患, 但临终前只因有一事未了,所以是带着恨和失望离开的这个世界。
1995年,因我们家与村民张存友家的土地相邻,张存友为了自己建房方便,将其部分土地与我家的土地进行了调换。意外的是,调换后张存友陆续侵占我家的土地0.358亩,并于2014年在该宗土地上建起了楼房。随后出尔反尔,无事生非,对当初调换土地的事实予以否认。自2015年以来,张存友带领其家族成员数十次对我全家进行辱骂,并把我家的院墙陆续强行拆掉40余米,经公安机关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所损毁的院墙合计价值6816元。因无法忍受其恶毒行为对我家造成的伤害,我父亲累计报警高达33次,后经四通镇政府部门以及村委会调查,证实了张存友及其家人侵占我家土地、寻衅滋事、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事实(详见调查证明)。2015年5月和9月淮阳县公安局虽对素有“滚刀肉”之称的张存友的儿媳、女儿分别给予了行政拘留,但对最主要的违法行为实施人张存友和其两个儿子未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张存友拒不收敛,在其儿媳和女儿拘留期满后,仍旧继续带领其儿子等人对我家实施侵害。
鉴于张存友及其儿子、儿媳、女儿等家族势力成员的行为已经明显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几年来,我父亲无数次前往四通镇派出所和淮阳县公安局反映,请求对村霸张存友等人依法采取刑事措施,但均未能立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张存友带领其儿子、儿媳、女儿等人无事生非,持续对我家人进行辱骂、多次损毁我家院墙(合计价值6816元)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予以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我作为张理勤的儿子,在此衷心的恳请淮阳县公安局领导能够明察秋毫,依法打击犯罪,为民伸张正义。那时,如若我父亲泉下有知,也能安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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